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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车管所2006年年审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06-2-8]  来源于:   人气指数:1800次
各县(市、区)公安局:

为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GB7258-1997、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全市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检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辆检验的时间、范围、规定和要求除仍继续执行盐公局[2004]215号文件精神外,并根据GB7258-2004、省厅《关于深化“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道路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2004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车辆重点检查:

1.2004年10月1日以后新生产车经注册后,车架号一经打刻,不允许变更、改动;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

2.2005年2月1日起新生产车经注册后:

(1)大型客车和重型货车,挂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

(2)大于6m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3)重型货运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4)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功能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91-2003且放置妥善的三角警告牌;

3.2005年4月1日起,在2004年4月1日以前定型的新生产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04的规定;

4.2005年8月1日起,新生产的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新生产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新生产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坐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该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二)对从事客运和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除正常检查外,还重点检查:

(1)罐装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重点检查车辆轮胎: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乘用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3)检查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灯光、雨刮器、转向系统等情况;

(4)检查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名称、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

(5)核准客运车辆乘座人数,检查具备有效的防护和施救设备,如消防器材等。

(三)对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要严格执行公交管[2002]167号文件精神:

(1)重新核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2)坚决纠正车辆外廓车寸、超长、超宽、超高;

(3)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严格核查核准。

(4)凡属更正范围的机动车辆必须先更改后检验。

二、驾驶人审验的规定和要求

对驾驶人的审验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71号令和有关驾驶证管理的规定同时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或者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驶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的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2.凡持旧版C照以上驾驶证的,驾驶证正本在有效期内且副证有效期在2003年5月1日后的,都视为有效证件,但要补录身体条件证明。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以上凡到降证年龄的应按规定到所在地车管所换领或注销驾证。

4.凡持有有效双证的请各地通知到市所办理并证手续。

5.对持有C1(含)以下驾驶证取消审验,但应告知驾驶人及时查询违法记分分值,如违法记分达12分(含)以上的,须按规定进行法制教育培训、考试。

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检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检审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强化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凡报废车辆不得检验和上路行驶并认真做好监销工作。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切实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确保检审工作的圆满完成。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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